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玟
被 告 龍嵩
被 告 許益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嵩等2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2份【請務必載明本件請求之法律關
係(法律依據)及事實、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