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2號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林月琴及張弘
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3,8
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