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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1154號
TNEV,100,南小,1154,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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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代 理 人 穆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154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月19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曾美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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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