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2353號
TPBA,99,訴,2353,20120105,1

1/2頁 下一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353號
100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桃榮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在鴻(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李敬之 律師
 張鈞綸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正瑜(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9 月28
日台財訴字第09900360100 號、台財訴字第09900360110 號、台
財訴字第0990036012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9902187號、第09
902188號、第09902189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不利原告部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一)被告依據查得資料,查獲原告無進貨事實,卻取具永泰順 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泰順公司)於民國(下同)95 年3 月至6 月間所虛開立之字軌號碼:LU00000000、LU00 000000、LU00000000、LU00000000、MU00000000、MU0000 0000號等不實統一發票6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4,704,000 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35,20 0 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5,200 元 外,並按所漏稅額235,200 元處以5 倍之罰鍰計1,176,00 0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9年6 月28日北區 國稅法一字第0990016753號復查決定獲准追減罰鍰235,20 0 元,其餘復查駁回(下稱原處分1 );原告仍表不服, 提起訴願,亦遭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9 月28日台財訴字第 09900360100號訴願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1 )。(二)被告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下簡稱中區國稅局 )通報及查得資料,查獲原告無進貨事實,卻取具農億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億公司)於96年7 、8 月間所虛 開立之字軌號碼:UU00000000、UU00000000、UU00000000 、UU00000000、UU00000000號等不實統一發票5 紙,銷售 額合計1,019,197 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50,960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960



元外,並按所漏稅額50,960元處以5 倍之罰鍰計254,800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9年6 月28日北區國 稅法一字第0990016755號復查決定獲准追減罰鍰50,960元 ,其餘復查駁回(下稱原處分2 );原告仍表不服,提起 訴願,經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9 月28日台財訴字第099003 60110 號訴願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2 )。(三)被告依據中區國稅局通報及查得資料,查獲原告無進貨事 實,卻取具天蠶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蠶變公司)於96 年4 、5 月間所虛開立之字軌號碼:SU00000000、SU0000 0000、SU00000000號等不實統一發票3 紙,銷售額合計1, 500,000 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75,000元 ,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75,000元外,並 按所漏稅額75,000元處以5 倍之罰鍰計375,000 元。原告 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9年6 月28日北區國稅法一字 第0990016754號復查決定獲准追減罰鍰75,000元,其餘復 查駁回(下稱原處分3 ,以上原處分1 、2 、3 下合稱原 處分);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財政部中華民國99 年9 月28日台財訴字第09900360120 號訴願決定駁回(下 稱訴願決定3 ,以上訴願決定1 、2 、3 下合稱訴願決定 )。原告不服上開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案號:第09902187號、第09902188號、第0990 2189號)、原處分關於罰鍰不利原告部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
(一)本件原告是否確無進貨事實,取得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 司、農億公司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二)被告罰鍰處分依據之事實及法律有無錯誤及是否合法?四、兩造主張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1、依司法院釋字第337 號解釋意旨,自應以納稅義務人有虛 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始得據以追繳稅款及處罰 。原告按施工進度,且依檢附之統一發票,撥付工程款, 何來逃漏稅款?工程有完成,款項有支付多帳上皆有明載 ,何來逃漏稅款?既無逃漏稅款,即不應處罰。原告交易 之對象,數十百家公司,建築營造工程,日理萬機,忙碌



不堪,焉有餘力去了解其他公司是否虛設或實設,有公權 力的政府機關,都不知道,反而要求人民要知道,課以原 告此義務,顯違公平正義。統一發票是政府發給的,既是 虛設公司,即不應發給有疑者,應去查明,爾後才發給, 政府不能一方面發給發票,一方面又說虛設行號,公司如 屬虛設,為何能請領發票,致使不肖業者有活動空間。原 告是信賴其有政府發給的發票,才與之交易,當然有信賴 保護原則之適用。原告撥付工程款,作業流程,設有計價 單內含工程項目,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工地計價意見, 公司審核意見及付款方法( 現金或支票) 領取時皆有蓋章 ;原告提供查核者計有計價單、結算明細表、支票影本、 發票影本、相片三張、承攬契約書影本、成本分析表會總 分類帳影本、現金帳、分錄簿、耗用料工統計表、進貨帳 影本等,帳證齊全以資證佐,被告仍頑固謂無進貨事實, 原告之進貨為勞務,如果沒進貨,又如何完工?原告付工 程款又是進度付款,工程沒完成,不可能付款。是有完工 ,始有付款,絕不可能有造假之事。營造工程,勞務等名 目繁多,原告認工程完工否,不可能去審認完工的施作人 究是否發票開立之公司的員工,故被告之認事用法,不符 社會的期待。勞務是原告的進項,勞務完成,請領工程款 ,發票的金額又屬吻合,原告將如何認定是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發票是政府給與的,只要發票係向政府領取的空白 發票,應無所謂偽造發票,至於發票內之金額表達,如與 付款者之付款金額相符,被告猶稱為不實發票,則如何才 不是不實發票?被告是經中區國稅局通報及自行查獲永泰 後才曉得永泰順公司、農億公司、天蠶變公司是虛設行號 ,在未查獲前,被告應當也是不曉得,原告原先也是不知 道,經過被告通知補稅罰錢才知道,原告不曾接獲被告的 宣導、通知,什麼公司不得再與之交易,如經通知或警告 而再犯,受罰則公平合理,無話可說。依據法律原則,某 公司被查獲非法,則加以處罰即是,焉有某公司非法即株 連罰及交易人,被告球員兼裁判,怎令心服。
2、原告對於補徵營業稅部分不爭執;惟針對罰鍰部分,原告 應無過失;縱有過失,罰鍰倍數應減為1 倍。理由分述如 下。
⑴對於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有不實進銷貨 之情節,原告無法預見與認識,自難認為原告有所過失 :
①原告向業主李訓文於承包桃園縣蘆竹鄉「情定河畔汽 車旅館新建工程」後,則將該工程中之模板工程部分



,轉包由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負責施作。原告遂 與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針對「情定河畔汽車旅館 新建模板工程」訂有「工程承攬契約書」。
②原告向業主聖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峻公司)於承 包台北縣林口鄉之「林口住宅新建工程(林口聖峻新 建工程)」後,則將該工程中之磁磚工程、油漆工程 等部分,轉包由農億公司負責施作。
③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依約定完工進度 ,分次以計價單依次向原告請款。原告經確定永泰順 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已將約定進度施作完畢 、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已提供其勞務 後,原告則依約透過支票或現金之方式支付工程款項 。
④查原告經驗收而確定「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建模板工 程」已依進度完成而受領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所 提供之勞務後,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即以計價單 (其中永泰順公司之計價單均有該公司用印)向原告 請款。原告則依估價單之金額與付款方式,以受款人 為永泰順公司之記名或不記名支票,交付予永泰順公 司,另原告依估價單之金額支付現金予天蠶變公司。 查原告經驗收而確定磁磚工程、油漆工程已依進度完 成而受領農億公司所提供之勞務後,農億公司即以計 價單向原告請款,原告則依估價單之金額與付款方式 ,以受款人為農億公司之記名或不記名支票,交付予 農億公司。
⑤有鑑原告與下包廠商(包含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 及農億公司)已依進度先後完成工程項目,原告遂陸 續開立發票向業主請款。「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建工 程」業主李訓文嗣於96年4 月2 日開立「工程結算驗 收證明書」,益徵原告施作完成「情定河畔汽車旅館 新建工程」後業經業主李訓文驗收完畢而全數付款。 「林口住宅新建工程」業主聖峻公司嗣於97年1 月25 日開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益徵原告施作完成 「林口住宅新建工程」後業經業主聖峻公司驗收完畢 而全數付款。俱見原告確有實際施作「林口住宅新建 工程」、「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建工程」之事實甚明 。
⑵原告將工程部分轉包由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 公司之部分,原告確有實際進貨之事實,原告自無法預 見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內部是否有虛偽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乙節:
①原告將模板工程部分、磁磚工程、油漆工程部分分別 轉包予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有簽署 「工程承攬契約書」、永泰順公司請款之計價單、天 蠶變公司請款之計價單、農億公司請款之計價單、原 告以支票或現金付款等;原告付款之資金流程,參見 原告之總帳、分錄簿以及進貨帳;又上開模板工程、 磁磚工程、油漆工程業已完成,有各業主開立之「工 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可稽。由是俱見,原告並非虛設 行號,確實有實際進行工程施作甚明。
②第查,原告主觀上之認知,即模板工程之簽約主體與 付款對象均為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磁磚工程、 油漆工程之交易主體與付款對象均為農億公司。且該 模板工程、磁磚工程、油漆工程實際上亦有予以施作 而完工,顯見原告當然信賴模板工程、磁磚工程、油 漆工程係分別由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 加以施作。至於對於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 公司之違法情節(無銷貨事實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涉及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內部 之營運,第三人無法得知其運作情形,顯見原告殊無 知悉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是否為「虛 設行號」及「無銷貨事實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等情與預見上情之可能性。
③循此,原告既無法認識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 億公司實際上係無銷貨事實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之違法情節一事,俱見原告並無過失,被告自難爰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 第1 項之規定對原告處以罰鍰甚明。
⑶再者,縱有原告有所過失,惟原告既有進貨事實,則罰 鍰倍數亦應減為1倍:
①原告有實際施作「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建工程」: A.查原告向業主李訓文於承包桃園縣蘆竹鄉「情定河 畔汽車旅館新建工程」後,則將該工程中之模板工 程部分,轉包由永泰順公司負責施作。嗣因原告與 下包廠商(包含永泰順公司)已依進度先後完成工 程項目(包含模板工程),「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 建工程」已經業主李訓文於96年4 月2 日開立「工 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益徵「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 建工程」已完全施作完畢且驗收付款。
B.凡此俱見,原告既將「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建工程



」全數施作完成,益徵原告所轉包予永泰順公司、 天蠶變公司之模板工程部分,原告確實有實際進貨 之事實甚明。是以,被告指摘原告無進貨事實等云 云,實有誤解。
C.至於工程耗用料工統計表料工名稱14「模板工程」 申耗金額為1212萬5000元乙節,其模板工程原告係 轉包予永泰順公司(470 萬4000元)、天蠶變公司 (150 萬元)、拙政園工程有限公司(592 萬1000 元,下稱拙政園公司)共同施作。是以,由此可見 ,原告於「模板工程」部分確實投入1212萬5000元 之金額,並無多報成本以降低當年所得之情事甚明 。
②原告有實際施作「林口住宅新建工程」:
A.原告向業主聖峻公司於承包台北縣林口鄉之「林口 住宅新建工程(林口聖峻新建工程)」後,則將該 工程中之磁磚工程、油漆工程等部分,轉包由農億 公司負責施作。嗣因原告與下包廠商(包含農億公 司)已依進度先後完成工程項目(包含磁磚工程、 油漆工程),「林口住宅新建工程」已經業主聖峻 公司於97年1 月25日開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益徵「林口住宅新建工程」已完全施作完畢且驗 收付款。
B.凡此俱見,原告既將「林口住宅新建工程」全數施 作完成,益徵原告所轉包予農億公司之磁磚工程、 油漆工程部分,原告確實有實際進貨之事實甚明。 是以,被告指摘原告無進貨事實等云云,實有誤解 。
③由是可知,原告既有實際施作「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 建工程」、「林口住宅新建工程」,且經各業主驗收 完畢付款,益徵原告確實有進貨事實始有可能完成工 程;被告認定原告無進貨事實乙節,自有違誤。又原 告既有進貨事實,則參諸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 數參考表,罰鍰倍數亦應減為1 倍,已臻明確。 ④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有不實進銷貨之 情節,無法逕行推斷原告無進貨事實,仍須就具體個 案與事證加以認定:
A.查永泰順公司之違法情節,包含永泰順公司「向虛 設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及「無銷貨事實而 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惟永泰順公司於95年度 取具異常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占永泰順公司



「總進項」比率達100%,至多僅能認定永泰順公司 於系爭期間無「進」貨之事實,然尚不足以否認「 原告」有進貨之事實乙節。
B.查天蠶變公司之違法情節,包含天蠶變公司「向虛 設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及「無銷貨事實而 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惟天蠶變公司於95至96 年度取具異常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占天蠶變 公司「總進項」比率達99.5% ,至多僅能認定天蠶 變公司於系爭期間無「進」貨之事實,然尚不足以 否認「原告」有進貨之事實乙節。
C.查農億公司之違法情節,包含農億公司「向虛設行 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及「無銷貨事實而虛偽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惟農億公司於95年度取具異 常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占農億公司「總進項 」比率達100%,至多僅能認定農億公司於系爭期間 無「進」貨之事實,然尚不足以否認「原告」有進 貨之事實乙節。
C.由是益徵,訴願決定率爾推斷原告無進貨事實等云 云,顯有違誤。
⑤至於原告之相關帳證、交易資料及資金流程等文件, 參見原告之總帳、分錄簿以及進貨帳;又相關成本資 料等,參見工程報價單、工程成本分析表、工程耗用 料工統計表。
⑥退步言,縱認原告並無進貨事實,有鑑原告於復查決 定前已補繳稅款,則參諸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 數參考表,罰鍰倍數亦應減為1 倍,並予敘明。 3、依原告主觀認知,確實將「林口住宅新建工程」中之磁磚 工程及油漆工程部分轉包予農億公司施作,付款對象亦為 農億公司,足認系爭磁磚及油漆工程部分,原告確有進貨 事實,至於農億公司內部如何付款與實際施作人員,實與 原告無涉:
⑴油漆工程部分:
①油漆工程部分分別有謝國樑出具之96年7 月20日及96 年9 月5 日之17萬9740元及43萬9380元估價單,合計 為61萬9120元。
②由農億公司請款計價單,油漆工程請款金額(含稅) 分別為18萬8727元、34萬9650元,合計為53萬8377 元(尚有保留款8 萬9730元),合計62萬8107元。 ③農億公司分別開立二張發票UV00000000(含稅金額43 萬9380元)、UV00000000(含稅金額188,727 元),



合計為62萬8107元。
④原告分別開立二張支票票號為AV0000000 (金額349, 650 元,抬頭為農億公司)、AV0000000 (金額188, 727 元,抬頭為謝國樑),嗣後俱由謝國樑背書兌領 ,加計保留款8 萬9730元以現金方式支付,原告合計 支出62萬8107元。
⑵磁磚工程部分:
①農億公司請款計價單,磁磚工程請款金額(含稅)分 別為18萬元(保留款3 萬元)、15萬元、9 萬5000 元(含稅),合計為45萬5000元(尚有保留款3 萬元 ),合計48萬5000元。
②農億公司分別開立三張發票UU00000000(含稅金額18 萬元)、UU00000000(15萬7050元)、UV00000000( 含稅金額10萬5000元),合計為44萬2050元。 ③原告分別開立三張支票票號AV0000000 (金額150,00 0 元,抬頭為農億公司)、AV0000000 (金額18萬元 ,抬頭為農億公司)、AV0000000 (金額9 萬5000元 ,抬頭為農億公司),嗣後俱由顏致強背書兌領,原 告合計支出42.5萬元。
4、原告承包「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建工程」,其中「模板工 程」部分,係委由拙政園公司、永泰順公司及天蠶變公司 僱工施作,:
⑴原告承包業主李訓文之「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建工程」 ,所建汽車旅館為RC構造之五層樓建物,其驗收後總價 為6635萬元,其中「模板工程」部分總計價值為1231萬 5660元,此有原告工程耗用料工統計表及結算明細表為 據,約佔總工程造價之18.56%,並未逾越工程造價之20 %,應屬合理範圍。
⑵依原告主觀認知,當時工地主任劉祥雨係將「模板工程 」部分,委託由拙政園公司、永泰順公司及天蠶變公司 等僱工承作,至於永泰順公司與拙政園公司、天蠶變公 司間內部間如何分工、如何計價實非原告所能知悉,蓋 拙政園公司亦為原告與永泰順公司工程承攬契約之保證 人,依照系爭工程承攬契約第5 條第2 項約定,倘永泰 順公司無法順利繼續施作時,拙政園公司本有義務繼續 完成系爭工程,縱使永泰順公司領取工程款支票後,交 由實際承作人拙政園公司兌領,亦符常理,不得因此遽 謂原告並無進貨事實。
⑶永泰順公司部分,原告確有進貨事實並實際支出486 萬 8800元:




①系爭模版工程之計價單,由永泰順公司蓋章簽收者, 金額分別為187 萬5300元、119 萬7000元、139 萬65 00元、40萬,合計為486萬8800元。 ②永泰順公司分別開立六張發票LU00000000(含稅金額 98萬9625元)、LU00000000(含稅金額108,3075元) 、LU00000000(含稅金額59萬7660元)、LU00000000 (含稅金額72萬5340元)MU00000000(含稅金額76萬 3140元)、MU00000000(含稅金額78萬0260元),合 計為493萬9100元。
③原告分別開立六張支票票號為FAZ0000000(187 萬53 00元,抬頭為永泰順公司)、FAZ0000000(金額59萬 7660元,抬頭為永泰順公司),支票票號為FAZ00000 00(金額59萬9340元,抬頭為永泰順公司)、FAZ000 0000(金額69萬0176元,無抬頭)支票票號為FAZ000 0000(金額70萬6324元,無抬頭)、IN0000000 (金 額40萬元,抬頭為永泰順公司)嗣後,分別由拙政園 公司、元旭工程行及林惠貞背書兌領,原告合計支出 486 萬8800元。
④次查,經原告電詢上開支票號碼IN0000000 票據之背 書兌領人林惠貞行動電話(0000000000),其表示其 弟弟確實為模板工程工人,由此俱見,原告確實支出 上開486 萬8800元之模板工程費用而有進貨事實無訛 。
⑷天蠶變公司部分,原告確有進貨事實,而實際支付157 萬5000元。該部分模板工程,經查應為五樓樓板之追加 工程,該部分工程款係由工地主任劉祥雨直接領取現金 給付工人,此有劉祥雨簽署分別為57萬5000元、100 萬 元之計價單可資為憑。
⑸觀諸經業主驗收完成之結算明細表,系爭模板工程項目 名稱「一般模板組立及損耗」、「板底模板組立及損耗 」,契約約定之數量分別為19,627公尺、5,496 公尺, 實際驗收數量分別為23,837公尺、5,496 公尺,依約定 單價每公尺420 元計,業主乃依約給付1000萬7340元及 230 萬8,320 元(合計為1231萬5660元),由此足見, 系爭模板工程部分係以實際施作數量而為驗收計價,並 因而追加工程款,倘若原告並無施作系爭數量之模板工 程而無進貨事實,業主豈能驗收通過?豈願計價付款? 據此足論,原告斷無可能如被告所言,僅僅施作價值60 0 餘萬之模板工程而虛增成本,原告雖然誤取永泰順公 司、天蠶變公司發票,然該部分交易事實乃客觀上確實



存在,原告並無虛構進貨事實及進項稅額。
5、原告承包業主李訓文之「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建工程」, 說明如下:
⑴依照系爭工程設計圖說估算,至少須耗費25,123平方公 尺數量之模版,此有工程報價單(19627 +5496= 25123 )可茲為證,足見興建系爭汽車旅館原本即至少 需要25,123平方公尺數量之模版,系爭模版工程估計 需10,551,660元之工程款,此先陳明。 ⑵次查,系爭工程經變更設計,追加興建第五層樓後,實 際完工共需耗費29,323平方公尺數量之模版(23827 + 5496=29323 ),並有系爭工程規劃設計之建築師即林 明毅建築師出具之證明書及系爭設計圖說及計算式為證 ,足見施作本件汽車旅館確實耗費29,323平方公尺數量 之模板,依合約單價即420 元/m2 計之,系爭模版工程 款為12,315,660元(29323 ×420 =00000000) ⑶再查,原告將上開「模版工程」總共轉包由拙政園公司 、永泰順公司及天蠶變公司僱工承作,合計成本為1212 萬5000元,具體顱列如後,故而原告雖誤取發票憑證, 然原告確有進貨事實,至臻明確,該部分交易事實乃客 觀上確實存在,原告並無虛構進貨事實及進項稅額: ①經查,拙政園公司開立之發票發票金額(未稅)為59 2 萬1000元(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 000)原告實際支出592 萬1000元模板費用。 ②永泰順公司發票部分:原告開立六張支票,分別由拙 政園公司、元旭工程行及林惠貞等人背書兌領,原告 實際支出486 萬8800元模板費用。
③天蠶變公司發票部分:該部分模板工程,經查應為五 樓樓板之追加工程,該部分工程款係由工地主任劉祥 雨領現,直接領取現金給付工人,此有劉祥雨簽署分 別為57萬5000元、100 萬元之計價單可資為憑,原告 實際支出157 萬5000元模板費用。
6、經查,原告確有實際進貨事實,所交付之貨款中已包含5% 之營業稅款,相關資金亦無回流情況。原告所交付之貨款 中已包含5%之營業稅款,原告已實際支出之進項稅額,扣 抵銷項稅額,亦為商業習慣所使然,原告主觀上並無不支 付進項稅額卻以虛設行號所開立發票虛增進項稅額之故意 或過失。
7、原告雖向永泰順公司、天蠶變公司及農億公司取具進項發 票,然查,客觀上渠等並非實際交易對象,實際交易對象 另有其人,故而,原告雖因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



開立之發票,而取得第三人所交付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然原告確有進貨事實:
⑴原告「林口住宅新建工程」中之磁磚工程及油漆工程部 分,實際上分別是由訴外人謝國樑及證人顏致強所施作 ,原告各開立支票及以現金支付保留款之方式支付渠等 工程報酬,其金額與農億公司發票同額,油漆工程、磁 磚工程分別為62萬8107元、44萬2050元,此有謝國樑、 顏致強所親自簽收之請款計價單及兌領支票可稽,益證 原告確有進貨事實,且業經證人顏致強100年8月24日準 備程序當庭證述可參。
⑵原告「情定河畔汽車旅館新建工程」中之模板工程總計 為1212萬5000元,實際上係由訴外人拙政園公司、元旭 工程行及模版工人所施作,其中592 萬1000元部分,有 拙政園公司開立之發票為憑;其餘486 萬8800元部分為 永泰順公司出具發票,而由實際施作之拙政園公司、元 旭工程行及模版工人以支票兌領;至於157 萬5000元部 分為追加工程部分,該部分工程款係由工地主任劉祥雨 領取現金,轉付工人,此有劉祥雨簽署分別為57萬5000 元、100 萬元之計價單可證;此外亦有系爭工程規劃設 計之建築師即林明毅建築師出具之證明書及系爭設計圖 說及計算式證明實際完工耗費29,323平方公尺數量之模 版,在在足證原告確有進貨事實。
8、綜上,原告主張本件應適用營業稅法第19條,亦即原告有 進貨事實,然因係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之公司開立之統一 發票,依法仍為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而屬營業稅法所定之 虛報進項稅額,而仍須按所漏稅額課處罰鍰,然因被告未 及適用100年2月14日發布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 或倍數參考表」以及認定原告為無進貨事實,而課處原告 按所漏稅額5倍罰鍰,顯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1、取具天蠶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部分,經查: ⑴天蠶變公司於涉案期間取得涉嫌虛設行號及稅籍異常等 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占其總進項比率達99.5﹪, 有該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可稽。 ⑵依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所載,魯超君係天蠶變公 司登記之負責人,自95年9 月至96年10月間,明知該公 司無銷貨事實,除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35紙,銷售額合計20,080,00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 計7,321,686 元外,又於同期間無銷貨事實,虛偽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共69紙,銷售額合計20,898,250元,交付



裕穎實業社等26家營業人(含原告)充作進項憑證使 用,其中23家營業人取得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已持58紙 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達 971,153 元,不法情事已載明甚詳,原告自無可能向該 公司進貨。
⑶原查經就申請人提示承攬契約書1 份、總帳等查核,原 告說明均以現金支付,未能提示其他佐證資料,又復查 時原告提出承攬契約書1 份及總分類帳影本等資料,經 查對原告與天蠶變公司(負責人熊金生君)於95年8 月 25日所簽訂承攬模板工程契約書,天蠶變公司係於95年 9 月1 日始設立,登記負責人為魯超君,顯有不符,原 告所提示之承攬模板工程契約書、進貨帳及現金帳等資 料無法認定其與天蠶變公司間確有交易之事實。 2、取具農億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部分,經查:
⑴農億公司於96年間取得涉嫌虛設行號及稅籍異常等公司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占其總進項比率達100 ﹪,有該 公司96年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可稽。 ⑵依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所載,鄭金水係農億公司 登記之負責人,自96年1 月至10月間,明知該公司無進 貨事實,除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8紙, 銷售額合計36,394,422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1,81 9,723 元外,又於同期間無銷貨事實,虛偽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共122 紙,銷售額合計36,327,007元,交付予裕 穎實業社等25家營業人(含原告)充作進項憑證使用, 其中24家營業人取得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已持116 紙統 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達1, 740,860 元,不法情事已載明甚詳,原告自無可能向該 公司進貨。
⑶原查經就原告提示支票影本、總帳等查核,原告說明確 有開立4 紙支票金額合計774,650 元交付農億公司,其 餘係用現金支付,惟查原告取消「禁止背書轉讓」,其 兌領人為顏致強及謝國樑均非農億公司,自難認定其確 有交易之事實。
3、取具永泰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部分,經查: ⑴永泰順公司於95年間取得涉嫌虛設行號所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占其總進項比率達100 ﹪,有該公司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可稽。
⑵依刑事案件移送書所載,黃啟麟沈維國係永泰順公司 登記之負責人及實際行為人,自94年11月至96年2 月間 ,明知該公司無進貨事實,除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



統一發票共207 紙,銷售額合計146,433,113 元,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合計7,321,686 元外,又於同期間無銷貨 事實,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95 紙,銷售額合計14 8,351,399 元,交付予春溢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含 原告)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渠等營業人取得虛開之統一 發票後,已持287 紙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 他人逃漏營業稅額達7,332,288 元,不法情事已載明甚 詳,原告自無可能向該公司進貨。
⑶原查經就原告提示承攬契約書1 份、總帳等查核,原告 說明係以支票支付金額4,868,800 元,其餘以現金支付 ,惟查原告所提示支票影本計6 紙,其中4 紙雖抬頭為 永泰順公司,經被告所屬中壢稽徵所向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經國分行函詢,6 紙支票具領人均非永泰順公司,另 原告僅提出承攬契約書1 份及總分類帳影本等資料,難 以認定其與永泰順公司間確有交易事實。
4、又按司法院釋字第537 號解釋文意旨,營業人有、無進貨 事實,需依帳載及交易憑證相互勾稽後方得確認,非僅憑 當事人空言主張即得予以認定,原告未盡協力義務提示進 、銷貨簽收單據及驗收單據供核,其帳載紀錄無資料可供 勾稽查證是否屬實,無法單憑其承攬模板工程契約書、進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永泰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拙政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溢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蠶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