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72號
TPBA,96,訴,172,201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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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環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阿益
送達代收人 羅綮翊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代 表 人 賴伯勳(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6年7 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兩造間96年度訴字第00172 號政府採購法事件 之裁判,須以終止石門水庫中游淤積清除作業(一區)A案 讓售淤積物部分工程契約是否合法成立為準據,被告狀陳上 開民事法律關係,已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刻以95年度 訴字第907 號審理中,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經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7 號給付淤積讓售 款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裁定上訴駁回 確定在案,此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裁定在卷 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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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