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新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正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顯騰 律師
孫大龍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武雄(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張弘毅
傅朝文
王中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9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101 年2 月8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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