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告 張哲誠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武雄(主任委員)
參 加 人 林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因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
辦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瑞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以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下稱「雲林農田水利會」 )辦理第3 屆直選會長選舉,以當選人第三人於93年間受褫 奪公權之宣告,依司法院釋字第84號解釋意旨,其職務當然 停止,且於前開禠奪公權前之工作年資應不予採計,又自93 年間判決確定起算之工作年資經驗未滿10年,不符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第19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候選人資格,其 當選無效云云,於99年5 月28日向行政院院農業委員會(下 稱農委會)提出檢舉,經農委會以99年6 月7 日農水字第09 90136662號書函復原告,以雲林農田水利會99年4 月20日第 3 屆直選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工作會報第4 次會議(候選人 資格審查)紀錄列席律師引述之法律見解有所錯誤,該會業 以99年4 月22日農水字第0990126938號函不予備查,並提供 法制意見。嗣雲林農田水利會以99年4 月22日雲水總字第09 90005487號函針對該會前函提出說明,該會復以99年4 月23 日農水字第0990127451號函再次重申該會之法律意見,同時 針對雲林農田水利會認定第三人未具農田水利會10年以上農 業有關工作經歷之資歷,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6條規定 予以糾正,並制止雲林農田水利會作出與上開該會99年4 月 22日農水字第0990126938號函所為法律意見相左之認定。另 第三人於99年4 月24日針對其會長候選人資格審查結果提起 複審一節,雲林農田水利會已於99年4 月27日召開第3 屆直 選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工作會報第5 次會議暨會長、會務委 選人資格審查複審會議,並以99年4 月30日雲水總字第0990 005888號函送該會議紀錄,其會議結論為第三人會長候選人 資格審查複審結果合格,業經該會以99年5 月10日農水字第
0990129975號函准予備查。原告復以據聯合晚報報載,全國 農田水利會競爭最激烈之雲林農田水利會長選舉,經檢方動 員查賄,並查獲10人疑似買票;聯合報99年5 月27日報導, 第三人之樁腳涉嫌於選舉期間,在南投縣集集鎮以每票新臺 幣1 千元向選民買票,目前檢察官已著手偵辦,法務部調查 局南投縣調查站已於98年5 月27日上午將11名選民和1 名涉 嫌買票樁腳約談到案,該12人均已承認買票,足證雲林農田 水利會辦理第3 屆直選會長選舉,第三人涉有賄選之嫌,即 屬違法當選云云,於99年5 月31日請農委會儘速依法就第三 人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公告。經農委會以99年6 月7 日 農水字第0990137099號書函復原告,以原告雖引述聯合晚報 99年5 月15日及聯合報同年月27日之報導,惟未提出具體事 證,且前述報導所載情事,刻由檢調機關偵查中,倘有新賄 選事證,或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該會將依農田水利會組織 通則等相關規定處理。原告提出檢舉遭駁回而提起訴願,經 訴願為不受理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9 年度訴字第2289號判決訴願決定撤銷,責由行政院從實體上 重為訴願決定,行政院復以100 年10月6 日院臺訴字第1000 101435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判命被告作成第 三人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之行政處分,以及依被告公告之日 起8 日內重新辦理投票之行政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 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 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第三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