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727號
TPBA,100,訴,1727,201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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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27號
上 訴 人 王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
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27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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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