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
抗 告 人 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瑞正(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
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94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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