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162號
TPBA,100,訴,1162,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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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張豐年
 廖明田
  馮詠淮
  曾富亮
  廖明村
  吳進貴
  謝哲進
  呂春吉
  高基讚
  陳義明
  洪進添
  陳欽全
  許金水
  江翠娥
  楊淑慧
  湯智凱
  蔡智豪
  徐炳乾
  陳文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韶瑩 律師
詹順貴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嘉容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楊偉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應命參加人輔助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水利署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經濟部水利署經由經濟部提出「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



輸水工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經被告於民國99年10 月29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99 次會議,決議本 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被告於99年11月19日以環 署綜字第0990104699號公告「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 工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其內容為本案有條件 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 )石岡壩放流量除應確保核定之石岡壩農業旬計畫用水量外 ,應再加上下游生態流量3cms,其中農業用水包括葫蘆敬圳 (旬計畫用水量3.96~16.l0cms )及下游埠頭山圳、內埔圳 、五福圳、虎自民一圳、高美圳、虎眼二圳、后里圳等灌溉 用水權益量(旬計畫用水量2.29~14.29cms )。(二)應確 保引水不影響大甲、大安流域之農田灌溉時程(第一期作、 第二期作)。(三)臺中地區水源調配小組成員應有灌區農 民代表參與。(四)隧道施工不得以爆破方式進行。(五) 營運階段水域生態監測應含非生物因子,並至少進行6 年, 如欲停止監測,應依規定提出申請,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 核通過後,始得停止。(六)應於本案施工完成前,施作臺 中縣后里鄉泰安村、仁里村、墩北村及公館村之自來水幹管 。(七)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該署備查後始得動工。( 八)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該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 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原 告等認該案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 條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 境影響評估,不宜以有條件通過方式審查通過,乃提起訴願 ,經行政院100 年5 月5 日院臺訴字第1000090878號訴願決 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0 年12月13日開 庭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輔助參 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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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