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洪睿璿
梁琇華
周祥欽
謝貴美
羅振豊
柯雪玉
林金花
謝承寰
謝曉瑩
鄭作偉
鄭作祥
張校康
魏桂珍
林倩憶
徐秀珍
車振國
張芳瑜
劉玉熙
朱玉妹
楊端容
吳傳偉
鄭佩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9日100 年度訴字第1156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於抗告狀簽名或蓋章,與行政訴訟法第58
條規定未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