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59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盧玫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示附表應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一項,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缺漏 ,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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