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謝玉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錦雲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
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