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895號
TPEV,101,北簡,895,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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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95號
原 告 黃建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佳婕(原名周瑩
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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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