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629號
TPEV,101,北簡,629,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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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29號
原   告 太乙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駿鋒
被   告 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在新竹縣竹北市,有公司資料查詢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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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乙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