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0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陳雅茜短期補習班即陳建志
上列原告因與大大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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