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451號
TPEV,101,北簡,451,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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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趙志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闕壯佑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壹佰
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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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