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08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唐書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仲冬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
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