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李發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蟻昭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元。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伍拾玖萬貳仟伍佰元,第二項訴訟
標的金額為玖萬貳仟伍佰元,共計壹佰伍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壹佰
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12,500元12月10%=1,5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
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