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92號
原 告 羅馬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介弓
訴訟代理人 李祖麟律師
被 告 王艾苓
王艾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隆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佔用之公共通道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扣除起訴已繳納之壹仟捌佰捌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應更正為「扣除起訴已繳納之叁仟柒佰伍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裁定準用上開規定。二、經查,原裁定內容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