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建隆
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志誠(原名毛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