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趙志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如萍、吳碧鳳核發支
付命令,惟該等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
壹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