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1年度,6號
TPEV,101,北勞簡,6,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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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陳立庭
1
陳懷萱
詹勝傑
王語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中華文化藝術
表演團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陳立庭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3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
原告陳懷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3,055元,應繳裁判費
1,000 元;原告詹勝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3,932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原告王語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8,345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
共4 人,每人平均所繳支付命令費用為125 元)外,原告陳立庭
陳懷萱詹勝傑王語嫣均應補繳裁判費87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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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