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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重訴字,100年度,7號
TPEV,100,北重訴,7,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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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國富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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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