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355號
原 告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訴訟代理人 嚴君儀
被 告 潘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