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2416號
TPEV,100,北簡,12416,201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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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天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承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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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