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1141號
TPEV,100,北簡,11141,201201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41號
原 告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柒萬零陸
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1/1頁


參考資料
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