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2525號
TPEV,100,北小,2525,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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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525號
原   告 Jennifer .
上列原告與被告竇立佛(台灣微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①原告本人身分證件資料(如護照)、住所或居所,及補正②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檢附其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補 正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於書狀內載明如主文所示事 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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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