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2306號
TPEV,100,北小,2306,201201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230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林典胤
複 代理人 劉宗杰
被   告 陳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 鎂公司)所有、由訴外人張機華駕駛之車號0698-QB 號自小 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民國98年9 月11日上午10時5 分 許,行經臺北市○○○路○ 段422 號前,因被告駕駛之車號 2428-EM 號自小貨車(下稱被告貨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撞及系爭汽車,致系爭汽車受損,肇事責任應由被告負擔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6 條之規定,被告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系爭汽車受損部分經原告依保險契約以新臺 幣(下同)15,000元修復,並於99年8 月理賠,依保險法第 53條取得代位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1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 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 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五、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下 稱系爭事故),其已理賠系爭汽車維修費用15,000元等事實



,據其提出保險查核單、系爭汽車行照、受損照片、北都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估價單、賠款滿意書等資料在卷 為憑,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0 年9 月26日 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031923000 號函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照片黏 貼紀錄表等資料附卷足佐。原告雖主張被告應就系爭事故負 損害賠償責任一節,惟依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肇 事經過摘要欄位記載「第一當事人(即系爭汽車駕駛人張機 華)駕駛自小客臨停於上列地點(紅線臨停),其左側車身 與沿南往北攤販推車(訴外人陳玉珠推車)右側身碰撞,B 推車表示其左側身是被同向同車道欲左轉忠孝東路5 段之C 車(即被告貨車)不明部位碰撞到以致與A 車(紅線臨停) 發生碰撞。經查證B 、C 車未有擦痕跡」,下方事故類型欄 位勾選息事案件,並記載「由陳玉珠賠500 元」等文字,有 該事故調查報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由上開內容可 知系爭汽車損害係與訴外人陳玉珠之攤販推車碰撞所產生, 而攤販推車與被告貨車間查無擦撞痕跡,當時在場當事人協 調結果亦係由陳玉珠賠償等情;而原告本件主張被告應負侵 權行為責任,然對於被告行為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及因 果關係等要件事實,均未提出任何證據為相當之證明,尚不 足使本院形成被告就系爭事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心證,其 請求自難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及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10元
合 計 1,2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