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惠普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家馨
訴訟代理人 朱志剛
被 告 林欣穎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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