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2172號
TPEV,100,北小,2172,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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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胡慈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敏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伍佰捌拾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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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