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87號
原 告 楊宏億
訴訟代理人 詹富華
被 告 匯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強
訴訟代理人 王孟昭
被 告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江敏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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