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0年度,112號
TPEV,100,北勞小,112,201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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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即原 告 王潔蒂
樓之5

上列抗告人因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0日具狀
異議,依其異議狀之意旨,應係對於本院100年12月30日駁回抗
告人即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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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