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佣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97號
TCEV,101,中補,97,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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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7號
原 告 李雲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兆彬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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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