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39號
TCEV,101,中補,139,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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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莊永崝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址不詳、被告是原告樓上」,於法
不合,應補正完整住所或居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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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