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9號原 告 莊永崝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址不詳、被告是原告樓上」,於法 不合,應補正完整住所或居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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