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29號
TCEV,101,中補,129,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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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張永墩
訴訟代理人 王昱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瑞鶯發支
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6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9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後,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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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