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09號
TCEV,101,中補,109,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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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蔡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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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