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訴字,100年度,40號
TCEV,100,中訴,40,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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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財官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鄭博仁
      吳靜怡
      林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下午4時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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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