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150號
TCEV,100,中簡,1150,201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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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林樹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拓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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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拓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