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2863號
TCEV,100,中小,2863,20120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863號
法定代理人 李玉芳
訴訟代理人 徐聰賢
被   告 王燕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下午2 時2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