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863號法定代理人 李玉芳訴訟代理人 徐聰賢被 告 王燕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下午2 時2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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