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77號原 告 謝秋嫌法定代理人 李沐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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