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0年度,77號
TCEV,100,中勞簡,77,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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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謝秋嫌
法定代理人 李沐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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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