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0年度,436號
CCEV,100,潮簡,436,201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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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張新金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文華、張新長張清雲、王張中
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82,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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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