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即原 告 李威賜
即被 告 謝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潮簡字第318 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