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0年度,175號
CCEV,100,潮簡,175,201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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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75號
即 被 告 陳招賢
陳雅敏
陳永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梅陳金春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7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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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