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79號原 告 林碧連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田、陳宜周、陳春成、陳杉、陳啟昌、陳啟明、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陳逢春、陳壬申、陳榮、陳孟輝、陳朝初、陳煙湖、陳清松、陳錦村、陳蓮彬、陳勝賢、陳淵源、陳淵貴、陳榆枌、陳國村、陳鵬舉、陳鵬群、陳周金玉、陳欽和、陳天佑、陳照賢、陳舞陽、陳瑞坤、陳瑞彬、陳炎山、陳辰雄、陳武雄、陳顯喜、陳顯霖、林陳愛珠、陳淑珍、陳子喬、陳文華、陳文國、陳文山、陳冠雄、陳冠慧、陳廖秀英、陳隆吉、陳守明、陳紳康、陳守復、陳守元、陳登郎、楊陳赫儀、陳添丁、陳克恭、謝陳双儀、陳禧遠、陳禧耕、陳禧耘、陳禧臻、陳歐妙齡、陳禧遲、陳禧人、陳禧晚、許青雲、林喜民、林平分、林淑蓮、陳明智、陳惠美、陳惠英、陳正明、張菘益、陳黃錦彩、陳有隣、陳俊銘、陳宏寬、陳郁勝、陳忠明、陳彤墾、吳美芳、陳郭赺、林秉融、陳志昌、陳志榮、陳慶輝、陳德輝、陳書賢、陳政瑋、陳德宏、陳宏維、陳金輝、陳秀吉、陳汝修、陳炯賢、趙陳乃、陳芳枝、陳思賢、陳克賢、陳舜賢、陳貽賢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當事人適格要件欠缺事項。(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未能合法送達之當事人住居所。(四)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並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竹坑小 段504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陳田、陳宜周、陳春成、陳 杉、陳啟昌、陳啟明、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 、陳逢春、陳壬申、陳榮、陳孟輝、陳朝初、陳煙湖、陳 清松、陳錦村、陳蓮彬、陳勝賢、陳淵源、陳淵貴、陳榆 枌、陳國村、陳鵬舉、陳鵬群、陳周金玉、陳欽和、陳天 佑、陳照賢、陳舞陽、陳瑞坤、陳瑞彬、陳炎山、陳辰雄 、陳武雄、陳顯喜、陳顯霖、林陳愛珠、陳淑珍、陳子喬 、陳文華、陳文國、陳文山、陳冠雄、陳冠慧、陳廖秀英 、陳隆吉、陳守明、陳紳康、陳守復、陳守元、陳登郎、 楊陳赫儀、陳添丁、陳克恭、謝陳双儀、陳禧遠、陳禧耕 、陳禧耘、陳禧臻、陳歐妙齡、陳禧遲、陳禧人、陳禧晚 、許青雲、林喜民、林平分、林淑蓮、陳明智、陳惠美、 陳惠英、陳正明、張菘益、陳黃錦彩、陳有隣、陳俊銘、 陳宏寬、陳郁勝、陳忠明、陳彤墾、吳美芳、陳郭赺、林 秉融、陳志昌、陳志榮、陳慶輝、陳德輝、陳書賢、陳政 瑋、陳德宏、陳宏維、陳金輝、陳秀吉、陳汝修、陳炯賢 、趙陳乃、陳芳枝、陳思賢、陳克賢、陳舜賢、陳貽賢之 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載明全體共有人之身分證字號 )。(五)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並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竹坑小 段50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中之陳春成、陳啟明、陳煙湖、 陳淵源、陳淵貴、陳周金玉、陳欽和、陳天佑、陳舞陽、 陳廖秀英、陳添丁、陳禧人、陳田、陳宜周、陳杉、陳啟 昌、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陳逢春、陳壬申 、陳榮、陳清松等人與其全體繼承人之第一類戶籍登記謄 本及繼承系統表。 理 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二、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惟其中被告陳春成、陳啟明 、陳煙湖、陳淵源、陳淵貴、陳周金玉、陳欽和、陳天佑、 陳舞陽、陳廖秀英、陳添丁、陳禧人均已死亡,另被告陳田 、陳宜周、陳杉、陳啟昌、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 提、陳逢春、陳壬申、陳榮、陳清松等人則未據原告提出其 戶籍登記資料資供證明渠等之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6款所定要件欠缺之情事。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當事人適格要件欠缺事項。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未能合法送達之當事人實際住居所。 (四)坐落臺中市○○區○○段竹坑小段504地號土地之全 體共有人陳田、陳宜周、陳春成、陳杉、陳啟昌、陳 啟明、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陳逢春、 陳壬申、陳榮、陳孟輝、陳朝初、陳煙湖、陳清松、 陳錦村、陳蓮彬、陳勝賢、陳淵源、陳淵貴、陳榆枌 、陳國村、陳鵬舉、陳鵬群、陳周金玉、陳欽和、陳 天佑、陳照賢、陳舞陽、陳瑞坤、陳瑞彬、陳炎山、 陳辰雄、陳武雄、陳顯喜、陳顯霖、林陳愛珠、陳淑 珍、陳子喬、陳文華、陳文國、陳文山、陳冠雄、陳 冠慧、陳廖秀英、陳隆吉、陳守明、陳紳康、陳守復 、陳守元、陳登郎、楊陳赫儀、陳添丁、陳克恭、謝 陳双儀、陳禧遠、陳禧耕、陳禧耘、陳禧臻、陳歐妙 齡、陳禧遲、陳禧人、陳禧晚、許青雲、林喜民、林 平分、林淑蓮、陳明智、陳惠美、陳惠英、陳正明、 張菘益、陳黃錦彩、陳有隣、陳俊銘、陳宏寬、陳郁 勝、陳忠明、陳彤墾、吳美芳、陳郭赺、林秉融、陳 志昌、陳志榮、陳慶輝、陳德輝、陳書賢、陳政瑋、 陳德宏、陳宏維、陳金輝、陳秀吉、陳汝修、陳炯賢 、趙陳乃、陳芳枝、陳思賢、陳克賢、陳舜賢、陳貽 賢之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載明全體共有人之身 分證字號)。 (五)坐落臺中市○○區○○段竹坑小段504地號土地共有 人中之陳春成、陳啟明、陳煙湖、陳淵源、陳淵貴、 陳周金玉、陳欽和、陳天佑、陳舞陽、陳廖秀英、陳 添丁、陳禧人、陳田、陳宜周、陳杉、陳啟昌、陳啟 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陳逢春、陳壬申、陳 榮、陳清松等人及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與第一 類戶籍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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