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0年度,379號
SDEV,100,沙簡,379,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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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79號
原   告 林碧連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田、陳宜周、陳春成、陳杉、陳啟昌、陳啟明
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陳逢春陳壬申、陳榮、
陳孟輝陳朝初陳煙湖、陳清松、陳錦村陳蓮彬陳勝賢
陳淵源陳淵貴陳榆枌陳國村陳鵬舉陳鵬群、陳周金玉
陳欽和、陳天佑、陳照賢、陳舞陽、陳瑞坤陳瑞彬陳炎山
陳辰雄、陳武雄、陳顯喜陳顯霖林陳愛珠、陳淑珍、陳子
喬、陳文華、陳文國陳文山陳冠雄陳冠慧陳廖秀英、陳
隆吉、陳守明陳紳康、陳守復陳守元陳登郎、楊陳赫儀、
陳添丁陳克恭謝陳双儀陳禧遠陳禧耕陳禧耘陳禧臻
陳歐妙齡陳禧遲、陳禧人、陳禧晚許青雲林喜民、林平
分、林淑蓮、陳明智、陳惠美、陳惠英陳正明張菘益、陳黃
錦彩、陳有隣、陳俊銘、陳宏寬陳郁勝陳忠明陳彤墾、吳
美芳、陳郭赺林秉融、陳志昌、陳志榮、陳慶輝、陳德輝、陳
書賢、陳政瑋陳德宏陳宏維陳金輝陳秀吉陳汝修、陳
炯賢、趙陳乃、陳芳枝陳思賢陳克賢陳舜賢陳貽賢等人
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當事人適格要件欠缺事項。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未能合法送達之當事人住居所。
(四)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並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竹坑小 段504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陳田、陳宜周、陳春成、陳 杉、陳啟昌、陳啟明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 、陳逢春陳壬申、陳榮、陳孟輝陳朝初陳煙湖、陳 清松、陳錦村陳蓮彬陳勝賢陳淵源陳淵貴、陳榆 枌、陳國村陳鵬舉陳鵬群、陳周金玉陳欽和、陳天 佑、陳照賢、陳舞陽、陳瑞坤陳瑞彬陳炎山陳辰雄 、陳武雄、陳顯喜陳顯霖林陳愛珠、陳淑珍、陳子喬 、陳文華、陳文國陳文山陳冠雄陳冠慧陳廖秀英 、陳隆吉、陳守明陳紳康、陳守復陳守元陳登郎、 楊陳赫儀、陳添丁陳克恭謝陳双儀陳禧遠陳禧耕陳禧耘陳禧臻陳歐妙齡陳禧遲、陳禧人、陳禧晚許青雲林喜民林平分林淑蓮、陳明智、陳惠美、 陳惠英陳正明張菘益陳黃錦彩陳有隣、陳俊銘、 陳宏寬陳郁勝陳忠明陳彤墾、吳美芳、陳郭赺、林 秉融、陳志昌、陳志榮、陳慶輝、陳德輝、陳書賢、陳政



瑋、陳德宏陳宏維陳金輝陳秀吉陳汝修陳炯賢 、趙陳乃、陳芳枝陳思賢陳克賢陳舜賢陳貽賢之 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載明全體共有人之身分證字號 )。
(五)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並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竹坑小 段50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中之陳春成、陳啟明陳煙湖、 陳淵源陳淵貴、陳周金玉陳欽和、陳天佑、陳舞陽、 陳廖秀英陳添丁、陳禧人、陳田、陳宜周、陳杉、陳啟 昌、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陳逢春陳壬申 、陳榮、陳清松等人與其全體繼承人之第一類戶籍登記謄 本及繼承系統表。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惟其中被告陳春成、陳啟明陳煙湖、陳淵源陳淵貴、陳周金玉陳欽和、陳天佑、 陳舞陽、陳廖秀英陳添丁、陳禧人均已死亡,另被告陳田 、陳宜周、陳杉、陳啟昌、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 提、陳逢春陳壬申、陳榮、陳清松等人則未據原告提出其 戶籍登記資料資供證明渠等之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6款所定要件欠缺之情事。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當事人適格要件欠缺事項。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未能合法送達之當事人實際住居所。
(四)坐落臺中市○○區○○段竹坑小段504地號土地之全 體共有人陳田、陳宜周、陳春成、陳杉、陳啟昌、陳 啟明、陳啟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陳逢春陳壬申、陳榮、陳孟輝陳朝初陳煙湖、陳清松、 陳錦村陳蓮彬陳勝賢陳淵源陳淵貴陳榆枌陳國村陳鵬舉陳鵬群、陳周金玉陳欽和、陳 天佑、陳照賢、陳舞陽、陳瑞坤陳瑞彬陳炎山陳辰雄、陳武雄、陳顯喜陳顯霖林陳愛珠、陳淑 珍、陳子喬、陳文華、陳文國陳文山陳冠雄、陳 冠慧、陳廖秀英、陳隆吉、陳守明陳紳康、陳守復陳守元陳登郎、楊陳赫儀、陳添丁陳克恭、謝 陳双儀、陳禧遠陳禧耕陳禧耘陳禧臻陳歐



齡、陳禧遲、陳禧人、陳禧晚許青雲林喜民、林 平分、林淑蓮、陳明智、陳惠美、陳惠英陳正明張菘益陳黃錦彩陳有隣、陳俊銘、陳宏寬、陳郁 勝、陳忠明陳彤墾、吳美芳、陳郭赺林秉融、陳 志昌、陳志榮、陳慶輝、陳德輝、陳書賢陳政瑋陳德宏陳宏維陳金輝陳秀吉陳汝修陳炯賢 、趙陳乃、陳芳枝陳思賢陳克賢陳舜賢、陳貽 賢之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載明全體共有人之身 分證字號)。
(五)坐落臺中市○○區○○段竹坑小段504地號土地共有 人中之陳春成、陳啟明陳煙湖、陳淵源陳淵貴、 陳周金玉陳欽和、陳天佑、陳舞陽、陳廖秀英、陳 添丁、陳禧人、陳田、陳宜周、陳杉、陳啟昌、陳啟 清、陳啟遊、陳啟復、陳茂提、陳逢春陳壬申、陳 榮、陳清松等人及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與第一 類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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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