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救字,101年度,1號
TYEV,101,桃簡救,1,201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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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救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祥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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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