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救字,101年度,1號
TYEV,101,桃簡救,1,201201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救字第1號
相 對 人 王祥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 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 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 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同年6 月5 日、同年月8 日分別遭相對人以強盜之方式交付現金及 平板電腦,嗣於同年7 月1 日又遭相對人破壞原告所有之自 用小客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 賠償損害,然因聲請人因犯竊盜案件已在監所中執行,實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9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提起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10號損害賠償乙案,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302,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用3,310 元, 因而請求准許訴訟救助。然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查詢表所示,聲請人99年度所得為 新臺幣(下同)218,200 元,名下尚有車輛廠牌CHEVRO LET 、1988年份出廠、汽缸容量2000c.c.及車輛廠牌日產、2005 年份出廠、汽缸容量1998c.c.之汽車各1 輛,足見聲請人非 顯無資力之人。況聲請人係於100 年11月8 日始入監服刑,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間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 未提出足以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除入監服刑之事由外, 有何缺乏經濟信用,以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本院斟 酌聲請人上開財產及信用狀況,認聲請人尚未達窘於生活, 且非完全缺乏經濟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程度。從而 ,聲請人尚不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