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774號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77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12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
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