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0年度,1448號
TYEV,100,桃小,1448,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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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 年度桃小字第1448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韋賜餘
被   告 鄭維康
      鄭維傑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被   告 鄭芷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鄭維康鄭維傑應於繼承鄭新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美麗鄭芷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鄭維康鄭維傑於繼承鄭新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美麗鄭芷瑄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附表:
┌─────┬────────────┬────────────────┐
│ 積欠本金 │ 應 收 利 息 │ 逾 期 違 約 金 │
│(新臺幣)│ │ │
├─────┼────────┬───┼────────┬───────┤
│ 93,085元 │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 年利率 │
│ ├────────┼───┼────────┼───────┤
│ │自99年7 月1 日起│1.61% │自99年8 月2 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至100 年2 月7 日│ │至清償日止 │內,按借款利率│
│ │止 │ │ │10% ,逾期超過│
│ ├────────┼───┤ │6 個月,按借款│
│ │自100 年2 月8 日│2.66% │ │利率20%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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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