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361號
被 告 梁強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601 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